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黄梅 |
案件名称 |
毕节市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6·17”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3〕53-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10月24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2424********3219)30日 |
处罚事由 |
2023年6月17日,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暂停时任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黄梅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30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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