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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人
孔凡军
案件名称
贵州恒姑煤业有限公司荔波县佳荣镇恒姑煤矿“2·13”机电事故有关责任人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3〕25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5月23日
处罚结果
吊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420800********1216)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13日8时31分,贵州恒姑煤业有限公司荔波县佳荣镇恒姑煤矿(以下简称恒姑煤矿)1205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机电硐室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黔南州荔波县恒姑煤矿机电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认定时任恒姑煤矿机电运输科科长孔凡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