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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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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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27 11:59:3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赵庆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煤矿机械化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开展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四部委2010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我省从2010年11月开始积极推广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根据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44号),我省加快实施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共建成105处示范矿井。2014年以来,我局多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汇报请求对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矿井开展生产能力核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4月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要求,我局2016年4月开始对全省列入“十二五”规划的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截至至2016年底,共批复完成70处小型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矿等9处小型煤矿),原规模1573万吨/年,核定后规模3065万吨/年,净增规模1492万吨/年。此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变更中。中型煤矿的机械化改造并未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申报生产能力核定不符合当时国家政策。

二、国家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提出新要求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文件明确允许部分“证照齐全有效、已形成生产能力超过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且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和低瓦斯矿井”先进产能煤矿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核定生产能力,同时明确灾害严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不得申请核增生产能力。六盘水地区煤矿均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暂不能申请核定生产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安监、国土等部门,梳理省内符合国家要求的优质煤矿开展生产能力核定,推动煤矿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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