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适当调整陆上风电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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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适当调整陆上风电价格政策

贵州省能源局门户网站  http://nyj.guizhou.gov.cn  发布时间: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1-15 09:57: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陆上风电价格政策。一是调整风电标杆上网价格。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第IV类资源区标杆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调整后的四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和0.61元。二是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009年7月风电标杆价格政策出台以来,风电市场快速发展,风电设备价格和项目开发成本显著下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价格有下调空间,而且局部地区出现了风力发电增长与消纳不匹配的情况,三北地区弃风限电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此次通过适当控制降价幅度、差别化调整各资源区电价水平、对已核准项目给予一定建设宽限期等措施,既可以保证风电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又可以有效引导风电产业投资和项目合理布局,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促进风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3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

  二、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具体办法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
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四、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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