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近日,省能源局收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的通知》(黔委发电〔2013〕1号)和省领导重要批示以及省委(扩大)会议、黔委发电〔2013〕1号文件精神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传达学习,立即研究部署,制定了促进安全生产的七项具体措施。
6月10日,省能源局召开第6次局长办公会,专题学习传达中央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6月16日接到陈敏尔省长批示后,又立即组织学习传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应伟要求全局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和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的重要批示以及省委(扩大)会议、黔委发电〔2013〕1号文件精神,深刻吸取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造成的较大人员伤亡的深刻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警觉起来、行动起来,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更坚强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亲民的作风,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机械化改造,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积极参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能源局特别制定了七项促进安全生产的措施:
(一)深入组织开展和参与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一是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制定了省能源局督查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专项督查,督促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集团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仔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不留死角盲区,确保每一个安全隐患都暴露出来,并对排查出的风险进行专项治理,深入抓好整改,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是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贵州省能源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实施,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题,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工会送安全教育进矿山——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开展煤矿安全“双七条”培训,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整体素质。三是积极参与煤炭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把打击煤炭行业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大幅降低一般事故。
(二)强化证照日常监管,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一是加强煤炭生产许可日常监管,所有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有序组织生产,严禁无证生产和超能力生产、严禁冒险组织生产。二是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组织好现场验收,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三是健全完善年检工作,组织开展好2013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加大矿井生产能力动态监管力度,认真做好2012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回头看”,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
(三)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以国家发改委推广使用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系统为契机,建立矿井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库,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建立详细的生产技术电子档案,摸清家底,分类处置,提高矿井安全信息化水平。
(四)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建设本职安全型矿井。一是组织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抓好《贵州省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的实施,定期调度督查各地新上综采综掘设备情况。二是结合举办“第十二届中国贵州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暨第三届中国贵州能源博览会”,向适用地区大力推广煤炭行业先进装备及技术。三是加大煤矿开采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建设本职安全型矿井。
(五)充分发挥煤矿证照联席会的协调互动优势,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充分利用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制度和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的重要平台,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煤矿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行“一票否决”以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为重要抓手,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一是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和煤矿布局,按照“力争用一年时间,把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800处左右”要求,减少小煤矿数量,做大矿井规模,提高矿井安全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二是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煤矿管控、服务,防止煤矿因一时之利出现的短期采掘行为,严厉打击超能生产,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安全。
(七)严格执行煤矿产量限额红线管理。一是及时完成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采掘区域和产量控制计划审核工作。二是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对已复产的30万吨/年矿井采掘区域和产量控制计划审核,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对30万吨/年以下矿矿井采掘区域和产量控制计划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