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向顺付 |
案件名称 |
毕节市金沙县枫香林煤矿“12·13”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14-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3月13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M512222****4859)30日(2024年3月13日—2024年4月11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市金沙县枫香林煤矿“12·13”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4〕49号),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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