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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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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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3-02-21 15:57: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人

骆国刚

案件名称

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6·19”溃水溃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吊销、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34-2

处罚决定时间

2023215

处罚结果

吊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2424********1216

处罚事由

20226194时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以下简称“腾龙煤矿”)10903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溃水溃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形成了《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6·19”溃水溃矸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经研究作出《关于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6·19”溃水溃矸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39号),并抄送我局,建议吊销时任腾龙煤矿生产副矿长骆国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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