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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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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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09-08 18:15: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安桂良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安桂良煤矿对已发现的、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消除的瓦斯超限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又导致同类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1007

处罚决定时间

202196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1812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对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安桂良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安桂良煤矿对已发现的瓦斯超限事故隐患,经责令整改消除后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又导致同类事故发生:(12021851212分至1240分供电外网停电(井下正常生产),导致矿井停风停抽瓦斯,以及21604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0T1T5T22210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和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等监测瓦斯超限,超限浓度最大值分别达3.95%7.07%3.38%1.68%1.24%1.01%,超限持续时长分别达235秒、2716秒、2012秒、28秒、215秒和557秒。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当班应急值班监察员调度督促,织金县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和安桂良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分析研判并出具瓦斯超限分析报告,指出煤矿存在供电管理、通风管理、瓦斯治理、现场管理等方面问题和事故隐患而导致本次瓦斯超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后方可作业;(2)煤矿未及时针对上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20218121353分至1355分矿井地面配电房馈电设备故障(井下正常生产;正在现场检查),导致矿井停风停抽瓦斯,以及21604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022104运输甲烷传感器T12210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1T5T2等监测瓦斯超限,超限浓度最大值分别达7.13%1.15%1.75%1.32%1.26%,超限持续时长分别达120秒、22秒和512秒、1小时512秒、1小时4446秒。经现场检查核查,本次瓦斯超限的主要原因与85日瓦斯超限的主要原因基本一致,属同一类事故隐患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828,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对安桂良煤矿作出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830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黔煤安监毕节移〔20211-086号),将安桂良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我局处理。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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