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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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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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09-08 18:15: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毕节市纳雍张维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市纳雍张维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1006

处罚决定时间

202196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1720日至21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纳雍县能源局联合对贵州毕节市纳雍张维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防突队、通风队、采煤队、掘进队、兼职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监控维护工、机车司机、矿灯发放工、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违规行为,831,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黔煤安监毕节移〔20211-086号),将贵州毕节市纳雍张维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我局处理。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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