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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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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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08-23 18:15: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松地镇干塘边煤矿开采自然煤层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作业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1004

处罚决定时间

2021821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1724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东监察分局对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松地镇干塘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开采的35号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设计采用注氮系统和流动汽雾阻化剂系统防灭火,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敷设注氮管路至采空区埋管注氮,并设置流动汽雾阻化剂喷洒系统。现场检查时,11353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注氮管路距采空区90米、11354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注氮管路距采空区25米,注氮管路均未敷设至采空区,也未设置流动汽雾阻化剂喷洒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87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东监察分局对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松地镇干塘边煤矿作出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89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东监察分局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黔煤安监林东移20212-001),将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松地镇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我局处理。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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