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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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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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09-02 09:23: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           贵州省能源局       

乙方:   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      

签订时间:         2021年4月       



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乙方: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服务内容

1.乙方受托开展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甲方管理的2020年度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0亿元,项目总数671个)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其中:资金抽样率不低于全部资金的30%,项目抽样率不低于全部项目数的20%。

2.乙方受托编制部门财政资金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表研发、评价数据采集、指标指的选取、指标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二条工作期限

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工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05月20日结束。

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工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结束。

如相关业务处室未能按甲乙双方共同协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材料,或遇不可抗力,经甲方书面同意,工作完成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三条服务成果

1.《贵州省能源局2020年度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壹份;

2.《贵州省能源局财政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壹份。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服务目的和具体要求

2.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提供本项目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的行政支持,包括督促各相关业务处室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信息,以及协助乙方完成现场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乙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进行审核,乙方提交服务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对服务成果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同对乙方服务成果的认同。

5.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就开展服务的相关工作与甲方充分沟通,本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

2.乙方应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财绩〔2020〕4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部门开展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通知》(黔财绩〔2021〕3号)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根据甲方和各相关业务处室所提供的其它与绩效管理相关的资料等材料,完成本次服务工作。

3.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

4.按合同定收取服务费用,如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项目任务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乙方可提出要求,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追加相应项目经费

5.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及时配合做好与本次服务有关的解释工作。

6.遵守职业道德,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应予保密,对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内部资料严守秘密。本条保密约定长期有效,不因合同的终止、撤销、解除等而失效。

第五条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

本次服务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元)。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第一笔服务费,在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壹拾万零柒仟伍佰元整(¥107,500.00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信息见合同签署处);第二笔服务费,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要求提交所有服务成果正式稿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费用支付给乙方,即壹拾万零柒仟伍佰元整(¥107,500.00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以本合同尾页签署处载明的信息为准,若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致使甲方向原收款账户付款的,即甲方已完成合同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编制成果(如评价报告、财政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因此涉诉,甲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执行费、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等),甲方均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双方确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完成的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全部权益均归属于甲方单独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经书面通知仍不支付,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三)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按时合格完成评价报告、财政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等文本编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交的评价报告、财政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等成果文本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或修正。乙方未及时进行修正或经修正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九条其他事项

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负责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签署在后的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绩效管理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委托合同》专属签署区)

甲方(盖章):贵州省能源局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设银行贵阳贵医街支行
银行帐号:52001453600052501617

开户名称: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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