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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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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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0-07-23 14:51:2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0〕13号)精神。7月15日,省能源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监局、省国资委及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评审单位等相关负责同志对全省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进行了联合审查确认。本次核定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8处(各矿核定结果详见附件),原有生产能力7182万吨/年,本次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为7147万吨/年,共核减35万吨/年,现予公示。

附件:贵州省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情况表.xlsx


贵州省能源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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