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
传真电文
黔能源电传〔2012〕7号 签发人:顾建设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煤矿矿长
持证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黔煤人字〔2005〕262号)的规定,经研究,
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各省属煤炭企业下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
矿长、副矿长持证情况,《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2年8月1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进行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自查结束后,各市、州煤炭局汇总辖区内《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各省属煤炭企业汇总下属煤矿,并附书面报告和Excel电子文档于2012年9月1日前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
(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0日至10月15日)
省能源局成立检查指导组,根据
各地区、各
省属煤炭企业自查情况,结合《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复训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抽查部份地区或省属煤炭企业。
(三)通报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检查指导组通报全省持证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煤矿进行处罚;约谈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省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整改复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部门、各
省属煤炭企业根据检查指导组通报情况,组织力量监督指导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检查指导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
各部门、各
省属煤炭企业
要认识到保证煤矿矿长持有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省委、省政府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充分宣传讲解。
(二)
加强
领导,认真组织,严格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检查项目或整改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徐州,电话:0851-6891324。
附件:
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
贵州省能源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矿
长证△
检查 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2
年7月31日
印发
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 | |||||||||||||
填表单位:(公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 位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务 | 矿长证编号 | 学历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专业技术职务 | 培训获证时间 | 最后一次复训时间 | 年审情况 | 备注 |
注: 1、矿长持外省证、矿长证超期、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无矿长、矿长无证、矿长使用假证或转借矿长证、矿长证上登记煤矿企业与现任职煤矿企业不符等情况均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 |||||||||||||
2、培训时间栏和复训时间栏按矿长证上登记的培训或复训时间填写。 | |||||||||||||
3、年审情况栏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