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换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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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换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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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10-04-29 00:00: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
年检换证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局:
为保证《煤炭经营资格证》2009年度年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贵州省能源局黔能发[2010]01号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时间:
2010 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年检换证材料的日期,逾期将不予受理。2月1日至3月15日为审核部门审查材料的日期。年检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结束。
二、年检程序:
企业自检:2010年1月31日以前,由煤炭经营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能源局黔能发[2010]01号文件精神 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写出企业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09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达到 贵州省能源局[2009]290号文件调整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须延续换证的单位同时提出申请。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申报的年检换证材料直接送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申报年检材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级煤炭管理部门。
初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审核: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审核后的年检材料交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集中汇总核实,必要时,到煤炭经营企业实地抽查核实达到年检换证条件的给予办理。
三、达到年检条件需要延续煤炭批发经营,而未达到注册资金等要求的企业,鉴于290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一些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来不及筹集和办理增资手续。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允许年检合格企业继续经营至2010年12月31号,在此期限内达到贵州省能源局[2009]290号文件要求准入条件后给予换证。
四、各经营单位除提交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09年度煤炭经营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备查。
 
 
年一月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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