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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信息:网友提问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第三十七条,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风电项目建设装机容量可小于核准装机容量,项目单位需经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第九条,风电项目核准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并网规模项目名单。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第十二条仅针对核准文件有效性,风电项目按照黔能源新〔2023〕16号文要求延期后与核准文件第十二条保持一致;
3.风电项目形象开工、象征性动工均不是正式开工。